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德**限公司与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3)兵六民一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兵六民一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德**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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