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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限公司与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五**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住所地为郑州市建设西路100号,其辖区为郑州市中原区。本案的合同主要履行地及工程款项支付地点也是在中原区。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焦作煤**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综合楼项目,其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辖区,焦作**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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