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林**公司与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本案涉案工程转包、分包等事实,依法追加了绥宁**建设公司、邵阳公**责任公司、舒**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1395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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