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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与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漆*诉被告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漆*诉称:2012年,被告承建广州**村东衣四队关展豪的房子,后以包工形式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等人。原告依约保质保量完成了该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3年5月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10000元欠款及逾期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漆*跟被告陈**做事,同年5月,被告陈**在广州**村东衣四队承包了一栋房屋承建后遂与原告口头约定,将该工程的建钢筋、模板、支架施工部分以每平方80元的价格、包工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漆*。2013年2月,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13年3月8日进行了结算,确定总工资款为530000元,原告已借支420000元,下欠11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5月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房主未付款为由拖欠不付,原告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欠条、证人袁**、龚**的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建钢筋、模板、支架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已经结算,被告出具了下欠原告工资款11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5月还清,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陈**偿还原告漆*欠款110000元,并从2013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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