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夏**、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2992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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