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杨**、杨**与被告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9月10日,原告邓**、杨**、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杨**、杨**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2.50元,由原告邓**、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