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2元,由原告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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