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广东省**工程公司广**公司,广东省**工程公司,黄瑞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2元,由原告傅**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