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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