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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东莞市虎门镇,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分包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横沥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东莞市**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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