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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限公司与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XX路21号28-3号,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原告罗**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来看,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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