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管大章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大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管大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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