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湘西州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在本院书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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