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深**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20元,减半收取19,56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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