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朱**与被告湖**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龙*、朱**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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