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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怀化**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罗**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的委托代理人钟银意、被上诉**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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