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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刘**与湖南恒**责任公司、向志卫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伍**、刘*红诉湖南恒**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向**、樊**、湖南省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娄底住建局)、湖南省**承包公司留守处(以下简称娄底**包公司留守处)、湘阴长**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0)娄**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伍**、刘*红、恒**公司不服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娄**一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红、伍**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刘**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娄底**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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