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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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