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市西**民委员会、张**、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兰州市西**民委员会、张**、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兰州市西**民委员会、张**、李**因李**(系张**之夫、李**之父,兰州市**岗镇村村级清扫组清洁工)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经兰州市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5)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兰州市西**民委员会出于人文关怀对李**事故给予一次性补偿十六万八千元整;

二、此次补偿为一次性终结补偿,自收到补偿款后,申请人张**、李**及其亲属自愿放弃诉讼、信访、工伤认定赔偿等权利,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以李**事故为由向河口乡岗镇村委会及其他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2015)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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