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沈阳凯**限公司、沈阳加州**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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