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郭万金与马**、孟**、王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郭**因与被申请人马**、孟**、王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平**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于**、郭**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于**、郭**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马**与案外人张**的买卖行为是假的,争议房屋的拍卖、执行程序违法。于**、郭**自买房一直居住至今,执行程序没有终结。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于**、郭**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合并,原审法院漏判确认之诉,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于**、郭**与孟**、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位于朝阳坡街道104.96平方米房屋为于**、郭**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amp;amp;rdquo;。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终结之前,并且需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马**与孟**、王*之间的执行案件,公主**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8)公法移执第16号裁定,终结公主**法院(2006)公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而于**、郭**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于**、郭**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于**、郭万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于**、郭万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