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阚耀宗诉被告翟振君、第三人长春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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