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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