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王*与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甲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殷*与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甲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