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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甲与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甲,被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赖**的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赖**、赖某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邱米兰口头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青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赖某丙。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赖某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赖*甲要求与被告邱*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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