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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