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黄得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与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