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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故不到庭,原告郝某某及其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结婚,无生育子女。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经常见少离多,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秋天,原告离开被告单独生活,六年来无任何往来,请求离婚。

被告韩某某无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虽然没有共育子女,但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庭审中,根据原告的举证和陈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或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等法定的离婚事由。夫妻之间只要双方能够多沟通、多交流,互谅互让、相互扶持,婚姻关系尚能维持,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家庭、社会稳定角度考虑,以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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