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关系和好,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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