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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克书、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份自由恋爱,2010年9月21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7月21日婚生一男孩李**。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在县城开办了不锈钢门市,生意很好。2014年8月份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也因此事给原告写了保证书。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蛮横无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现金10万元;分割嵩县城天泰文化苑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的首付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上讲答辩人与杨*有不正当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故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精神损失不应支持。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请求法庭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份相识,系自由恋爱。2010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7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引起诉争。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该方面确凿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主要在于双方缺乏沟通、理解、信任。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确凿证据。综上分析,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扶助,多进行沟通,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另外双方孩子年幼,正需要精心呵护教育,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从家庭、社会稳定角度考虑,以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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