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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韦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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