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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1月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马某某与秦某某经人介绍不久,即与2009年10月2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发现秦某某嗜赌成性,不仅将双方工资挥霍一空,并多次大额透支信用卡用于赌博。马某某多次劝告无果,不得已向秦某某提出离婚,并与2012年10月搬出家单独生活至今。马某某在单独居住期间,秦某某多次骚扰并恐吓,无奈于2013年3月份马某某向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暂不离婚,秦某某并保证不再赌博并给半年悔改时间,双方各自单过。但秦某某没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份马某某再次到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审理,判令马某某与秦某某不准离婚。之后,秦某某不时骚扰马某某。马某某与秦某某感情基础不牢,且秦某某嗜赌成性,现双方分居三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2、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秦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某辩称,起诉内容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马某某与秦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马某某发现秦某某有打牌嗜好,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2013年间,马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查明,秦某某有赌博行为,本院为挽救秦某某,给秦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3)新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马某某与秦某某离婚。事后,秦某某未改掉缺点,2015年11月6日,马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秦某某离婚。

另查明,马某某与秦某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数码相机、热水器。马某某结婚时带来被子六床。2012年10月份起,马某某与秦某某分居至今,当庭,秦某某予以认可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由马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某与秦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秦某某未能改掉打牌嗜好,马某某与秦某某发生矛盾,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分居长达三年,致使马某某与秦某某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有和好的可能,马某某与秦某某夫妻感情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要求与秦某某离婚的请求。当庭,马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数码相机、热水器。马某某结婚时带来的六床被子应归还予马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马某某与秦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数码相机、热水器归秦某某所有;

三、马某某结婚时带来的六床被子归马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马某某承担150元,秦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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