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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