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以与薛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