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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姚*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姚*离婚纠纷一案,陈*于2013年11月6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姚*离婚并抚养婚生女陈*莹。2014年1月17日,该院作出(2013)山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陈*要求与姚*离婚的诉讼请求。2014年8月27日,陈*第二次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姚*离婚并抚养婚生女陈*莹,后陈*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11月13日,该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裁定,准许陈*撤回起诉。2015年1月30日,陈*向鹤壁**民法院申请宣告姚*无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5月22日,该院作出(2015)山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为姚*的监护人。2015年6月30日,陈*第三次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姚*离婚并抚养婚生女陈*莹。2015年10月14日,该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陈*要求与姚*离婚的诉讼请求。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日,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上诉,鹤壁**民法院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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