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与被告张*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诉豆瞧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聂**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