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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镯诉被告张*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以与被告张*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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