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森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郝**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位丽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诉何向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敬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