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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袁*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袁*甲于2008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袁*乙。婚后夫妻感情还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袁*甲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袁*甲辩称:我与原告张*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挺好,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张*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袁*甲于2008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六生一女孩取名袁*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张*现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袁*甲离婚,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问题,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相理解和忍让,加强交流和沟通,夫妻之间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张*现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和被告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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