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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李*乙。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双方仓促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赌博打牌,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原告对被告及家庭失去信心。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3、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女儿李*乙所有;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生女已经16岁,夫妻之间有感情且感情较好,双方之间的矛盾没有达到判决离婚的条件,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李*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黄*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本县龙舟坪镇**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夫妻双方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通过相互沟通可以化解。原告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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