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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