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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向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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