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向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王*与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易*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某某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