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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熊**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我与被告杨*甲于1997年自由相识恋爱,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乙;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长期沉迷于打牌赌博,且屡教不改,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证据三:松滋市刘家场镇柳林河社区证明。证明被告因赌博被刑事拘留、该社区进行过帮教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辩解。

被告杨**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原告杜*提交的证据一、二,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二均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真实客观,且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该证据虽能证明被告因赌博被刑事拘留、社区进行过帮教的事实,但仅凭该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与被告杨*甲于1997年自由相识恋爱,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乙;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丙。现原告认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长期沉迷于打牌赌博,且屡教不改,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增强理解和信任,多进行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从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等角度出发,原、被告不离婚为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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