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夷*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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