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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徐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过大,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4月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至今,从不与家里联系。经多方查找无果,现下落不明。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徐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在徐某某父母家居住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且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徐某某于2012年4月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不与家中联系。王某某遂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

同时查明,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登记证明材料、宜昌市夷**治保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徐某某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不与家中联系,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国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之一。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徐某某未到庭,本案不具备调解基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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