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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叶某某立即返还罗某某欠款33012.61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叶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罗某某未能提供,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叶某某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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