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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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