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张*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某某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杜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