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长子杜**、次子杜**随杜某某生活,由伍某某按600元/月标准支付两个之女的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限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判决生效后,因*某某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杜某某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伍某某2014年度的抚养费7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伍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伍某某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人杜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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