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无法提供被告王*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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