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请求与被告覃*庭外协商解决,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胡*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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