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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