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在外地打工负伤,无法参加诉讼,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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