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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肖*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肖*乙。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的深入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好赌成性、不挣钱养家,且屡教不改,对家庭和孩子没有尽到一点责任和义务,并导致原、被告经常争吵、打架,也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曾商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但被告最终反悔致使离婚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至其大学毕业;3、位于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98号原生资公司1栋1单元202室住房一套由原告和儿子所有;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肖*甲辩称:被告与原告是自己认识,婚前恋爱时间达两年,原被告间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间发生争吵也在情理之中,而且被告常常下乡办理业务,儿子的生活和学习辅导均是由被告来承担的,并不是原告所说被告未尽责任。被告偶尔打牌,并不是原告所说好赌成性。现儿子还小,为了不给孩子造成伤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肖*甲于2000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属自由恋爱,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肖*乙。婚后原、被告间因缺乏相互沟通,原告刘*对被告肖*甲的所作所为不能认同,致使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不能及时得到化解。故引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并进行结婚登记,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通过相互沟通可以化解。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信任,努力让自己的家庭幸福美满。本案中,原告刘*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故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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